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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租赁双方“对簿公堂” 潜江法院这样判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0-12-31 08:46 点击量: 340

一般来说,在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方通过租赁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闲置房屋的闲置率,获得额外的收益,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而租赁方通过租赁的方式,以相较于购买更加实惠的价格满足自身的居住、生产经营等需求,从而进行财富积累,最终实现租赁双方共赢的局面。但在实践中,往往因诸多因素,最终租赁双方却“对簿公堂”,不欢而散。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商铺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需按年度缴纳租金,且在上一年度的12月1日缴清全年租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支付2016年、2017年及2018年的租金后,再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为此,原告诉至潜江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8日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度全年的租金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双方已于2018年12月20日合意解除,因此,被告不欠原告租金,亦未构成违约。

同时查明,诉争商铺2019年1月共用电600度,用水138吨;2019年1月底至2020年9月期间,诉争商铺电表码数起止码无变化,水表码数起止码相差71吨,2019年1月23日,原告在诉争商铺上张贴了出租广告。2020年9月28日,原告以微信方式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何时解除;(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承办人认为,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该通知对方。被告辩称双方合同已于2018年12月20日解除,但未向本庭举证证明其通知了原告,且根据诉争商铺2019年1月的水、电表起止码显示,被告辩称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2019年1月23日,原告就诉争商铺张贴了出租广告,其行为系向不特定人群发出了要约邀请,其目的就是希望能得到他人向其发出订立商铺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实现诉争房屋的重新出租,且诉争商铺从2019年1月末起电表起止码无变化。故承办人认为根据租赁合同交易习惯及前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应是在2019年1月23日对合同的解除达成了合意。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全年租金的诉请,显失公平,结合本案实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1月租金。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被告2019年度使用租赁的房屋应于2018年12月1日前向原告交纳2019年度的全年租金,其在2019年1月使用租赁的房屋而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潜江法院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并充分考虑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积极沟通,尽快解决纠纷,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