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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 潜江法院判决全额交纳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 时间: 2020-12-16 08:27 点击量: 262

近日,潜江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A公司起诉被告黄某,要求判令被告黄某支付欠付原告A公司的物业费4617元、滞纳金10671元,合计15288元。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系依法成立并受B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负责B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黄某系B小区某户的物业使用人,自2014年至2019年12月共欠原告A公司物业管理费4617元,被告黄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交纳,依据《业主管理公约》第九条的规定,被告黄某应当支付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而被告黄某辩称,一、被告方未交纳物业费是因为原告方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家中自2011年入住开始到现在外墙一直存在渗水情况,导致家中家具、地板、墙壁等受损;被告所住楼上也发生三次严重漏水;且2016年被告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被盗,物业一直未对陌生人出入大门进行登记。二、2019年,原告A公司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提高了物业费。三、物业费收支情况及小区广告位租金的收入至今未进行公布。

经庭审查明,原告A公司自2009年开始一直为B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黄某系B小区某户业主,于2011年开始入住,并交纳物业费至2013年底。2011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业主管理公约,约定业主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等费用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19年12月29日,B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会议,会议同意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物业费标准上浮为0.7元每平方米。原告A公司认可被告黄某房屋存在渗、漏水现象未进行维修及早期小区安保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

最后,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黄某依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物业费,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A公司与B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B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原告A公司及小区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A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物业费,其自2014年起未交纳物业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A公司要求其支付欠交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潜江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A公司认可被告黄某房屋存在渗漏水现象以及早期小区安保存在一定问题,原告A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瑕疵,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潜江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及广告位收费未予公布的情况下,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交涉,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依法改聘其他物业公司。如因物业服务不到位造成业主遭受到损害,业主可以收集证据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业主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作为其拒付物业费的理由。